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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大亚湾核电站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

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大亚湾核电站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

财税字〔1997〕119号
1997-10-21

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大亚湾核电站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

【发布部门】 财政部;国家税务总局【发布文号】 财税字[1997]119号
【效力级别】 部门规范性文件【时效状态】 现行有效
【发布日期】 1997-10-21【实施日期】 1997-01-01
【法律话题】 税务 ; 环境能源【产业领域】 资源能源

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大亚湾核电站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

(财税字[1997]119号 1997年10月21日)

广东省财政厅、国家税务局,深圳市财政局、国家税务局:
为支持我国核电事业的发展,贯彻国务院关于“以核养核、滚动发展”的指示精神,现对广东大亚湾核电站(广东核电合营有限公司,下同)和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:

一、对大亚湾核电站出售给香港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的电力,以及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转售给香港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的电力,在1998年12月31日以前继续免征增值税。

二、对大亚湾核电站内销给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的电力,在1998年12月31日以前继续免征增值税。

三、对广东核电投资有限公司销售给广东省电力总公司的电力,在1998年12月31日以前,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。

四、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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